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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五)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而户口在外地的选民,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六)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患精神病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公民,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三条 正在就医的患有麻风病或者其他烈性传染病的选民,由所在医疗单位负责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完毕,由选区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民登记后、投票选举前,如有选民迁入、迁出或者死亡的,应据情补入选民名单、介绍到外地参加选举或者除名。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每一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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