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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乡级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协助主持本区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贯彻执行《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十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归档。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规定如下: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三十五人至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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