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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发布日期:1987年1月20日,实施日期: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发布日期:1995年8月30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30日)修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驻浙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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