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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我市
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4年7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


  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量较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改进征管工作,逐步完善征税办法。
  根据国发(1983)179号《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精神,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提出以下若干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关于对淡、海养殖征收农业税
  1.水库养殖:凡在水库内养鱼,采取按实际商品销售量核实征收的方法,依7%的税率计征农业税。新开辟的水库养殖,免征二年。
  2.水产养殖场、鱼种场(含国营、集体及专业户):凡在水产养殖场、鱼种场养殖的成鱼,其征收方法和税率,可比照对水库养殖的规定征收。
  培养的鱼种,供本场自繁自养的,免征农业税;对外出售的,应征收农业税。采取按出售鱼种的实际收入核实征收的方法,适用税率为5~7%,具体由各区、县自行决定。
  3.天然河湖养殖:为鼓励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渔业生产,增加社员收入,生产大队、生产队(含专业户)利用新开辟的天然河湖、池塘,新养殖的鱼类,可在二至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免征期满后,按实际收入,依8%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4.海涂养殖:为鼓励群众利用海涂,发展贝类等养殖生产,可按实际收入,依5%的税率计征农业税。新开发的海涂养殖,经过批准,可予以免税三年的照顾。
  (二)关于对经济林木、园艺作物征收农业税
  1.果苗、树苗:为有利于发展果园、山林和城市绿化,对各单位及专业户培养的各种果苗、树苗,目前可按实际收入,暂依5%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2.花卉:凡培育各种花卉的单位或个人,按出售花卉的实际收入,依8%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3.林果:凡种植于非耕地上的林果收入,按实际收入,依7%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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