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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1985年1月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筛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
  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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