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省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妇女的文化、科学和生产技术水平。要积极组织女青年参加各种文化技术学习.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各种职业培训班。在城市,各级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广开就业门路,凡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妇女参加。要重视幼儿教师、助产土的培养和提高,积极举办全民、集体和个体的幼儿园、托儿所、妇幼保健站。城镇、农村医疗卫生部门要充实和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在分配住房、幼儿入托等方面,必须从男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做到男女同样对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要重视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切实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纠正少数司法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妇女婚姻家庭和财产纠纷问题上的封建残余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害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有关单位控告和检举。各级公、检、法机关应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司法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致使妇女儿童遭受摧残的、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严禁早婚。必须认真执行婚姻登记制度。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反抗包办买卖婚姻、争取婚姻自主的妇女,要予以积极支持和保护。对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支持或参与上述活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以婚姻诈骗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捆绑、吊打、关押等暴力手段,强迫妇女成婚,阻止妇女婚姻自主,纠集他人抢婚的,或因恋爱、婚姻关系破裂,施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侮辱、摧残女方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维护妇女的经济权益.农村按户划分的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责任山等,夫妻均有平等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