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
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公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天津、大连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01号)和《
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精神,现将深圳珠海、汕头、广州、湛江市和海南行政区(包括市、行政区所辖市、县)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下列出国(指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这些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信息、可行性研究的调查;
2.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经上级批准和市、行政区有权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3.为本市、行政区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
5.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6.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7.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上述事项的出国和赴港澳人员中,凡属副市长、行政区公署副主任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干部率领或参加的团、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下列出国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
1.出席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学术讨论会、年会;
2.派遣留学、进修人员、学者和讲学人员;
3.派出文化、艺术、体育团、队;
4.政府间和友好城市间的访问活动;
5.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6.派出劳务人员;
7.派往国外和港澳地区常驻人员;
8.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深圳的现行办法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