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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4年8月1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省规定的批发企业经营的日用工业品实行批量差价。即零售企业对到本企业购买商品的个人和单位,可根据购买数量多少,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实行批量价格的商品品种、批量起点、优惠多少,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三类日用工业品,除了学生作业本的价格仍由市管外,余者全部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三、饮食、食品、服务业的价格要进一步放开。用议价原料制作的饭菜、熟食、糕点、小食品、副食品等,企业可参照同类平价品种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对用平价原料生产的新品种,可在规定的毛利率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定价。
  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浴池业。可以现行收费标准作为中准价,根据淡旺季节的变化实行浮动价格。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的收费,可在上浮百分之十的幅度内(下浮不限),浴池业的收费可在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掌握。
  市区理发业可以在提高服务质量、增添或更新服务设施、增加新的服务项目的前提下,在现行级别的基础上,增设特级店,执行特级价。特级店的标准和收费,由市商业局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其他级别的店,通过改进工作,达上一级标准的也可以晋级。理发店的晋级权,由市饮食服务公司按规定标准提出意见报市商业局审查批准(基层供销社按省物价局,供销合作社(84)供销物字第24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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