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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3)

  十、第十六条改为:“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不宜过大或过小,每个选区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应和选民见面,也可以自我介绍,表明态度。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五、第四十四条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以二次为限。”
  十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
  十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其差额数,除正职的候选人应多于一倍外,副职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委员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数,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多于应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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