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3)

  五、第十条改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一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三百五十五人。”
  六、第十一条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八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二十五人至四百一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十万不足一百万的,选代表四百一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一百万以上人口的县,每增加一万人可增选代表一人。”
  七、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驻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八、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第一款,第三款为第二款,这两款分别改为:
  “省军区、军、相当于军的单位、独立师和武装警察总队,选举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驻省辖市的军分区、师与相当于师的单位、独立团、武装警察支队和驻不设区的市的军分区、地区武装警察支队,选举代表分别出席所在省辖市、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团、相当于团的单位、独立营和武装警察中队,选举代表出席所驻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由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分配。”“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军队代表的选举办法,按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九、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
  “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工农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一般占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各级、各条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各民主党派、爱国人士,解放军,归侨等应占适当比例。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各级、各条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应占百分之十五左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人员应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民主党派、爱国人士,解放军,归侨等应占适当比例。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