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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3)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一九八0年通过的《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改为“乡长、副乡长”;“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改为:
  “省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改为: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四、第九条改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二十五人至二百九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一百万的,选代表二百九十五人至四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不足三百万的,选代表四百四十五人至五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三百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五百九十五人。在市代表中,各市辖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按每二万人选一名代表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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