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抓好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整顿,对符合
《条例》规定的,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新的许可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符合
《条例》规定的,应停业或转产;未经批准,非法制造、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一律取缔。
中央、省、地属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军事机关所属由民间工程队承包的使用爆炸物品的非军事项目工程,其安全管理统一由当地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审查、登记、发证和实施监督检查。其主管部门,应按
《条例》规定,各自抓落实。
四、对直接从事生产、保管、使用和守卫、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调整。凡是发现有进行反革命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对党的方针政策严重抵触不满,或因矛盾激化,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必须坚决立即调离,绝不能养痈遗患。
对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保管员,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爆破安全监督员,除政治上严格审查外,还要进行专门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无证件者一律不准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
五、在清理整顿中,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点检查,发现丢失或被盗的,必须认真查处。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堵塞漏洞。
六、对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收缴。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交出,以消除隐患。对查有实据,拒不交出的,应责令其限期交出。坚持不交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讯、搜查,并视情处理。
七、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军用纸壳训练手榴弹和烟花爆竹,必须按
《条例》规定办理登记、领证手续。个人一律不准制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军用纸壳训练手榴弹,一律由供销部门销售,销售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商定,办理发证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供销部门经营烟花爆竹,统一由县、市供销社的日用杂品公司组织货源,办理批发业务,零售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商定,办理发证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
各地应将贯彻执行
《条例》的情况于五月底向省府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