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4年3月10日)
国务院一月六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是一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望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省各地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爆炸物品;有些定点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厂址、厂房建筑和操作工艺也存在许多问题,有的擅自超计划生产并自售产品;有些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私自向生产单位订购爆炸物品并违章操作;有的对领用爆炸物品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发生冒领、多领,致使爆炸物品不断流入私人手中;还有一些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看守不严,发生被盗。
上述问题,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去年全省发生爆炸杀人案件四十三起,火药爆炸事故十三起,死十九人,伤五十四人;今年春运期间,交通部门共查到旅客夹带的雷管二千一百多枚,炸药六百多公斤,导火索一千五百多米,发令纸一万七千多张,还有大批烟花爆竹,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威胁甚大。
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现将执行
《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卫生委员会、公安局、国防工业局、工商局、物资局、轻工局、乡镇企业联合公司、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迅速认真贯彻
《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
《条例》,并根据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严格遵守。要运用各种形式,结合当地发生的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向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条例》规定,做到不私造、私拿、私藏、滥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