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拆除报废审批制度。凡因城市建设和基本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时,须经县(市)人防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公室批准。已经拆除或毁坏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或毁坏单位负责补建或按工程造价赔偿损失。交纳赔偿费的标准:简易工事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到二百元;五级工事,砖石砌体结构的每平方米二百元到三百元,混凝土结构的每平方米三百到五百元。收取的赔偿费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各城镇确需报废的人防工程,必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查批准。对过去已报废的和今后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均应认真组织回填,不留隐患。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管好、用好平战结合工程。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切实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对于已具备平时使用条件,而没有使用的单位人防工程,县(市)人防部门有权力统一安排使用。
五、军队的人防工程,由军队负责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材料和劳动力,由军队负责解决。各级人防部门要积极协助军队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军队要自觉接受人防部门检查指导。
六、一般县已建的人防工程,要按战术技术要求普查鉴定,凡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工程等级在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要上报省人防办公室审定后,登记建档,按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回填、加固,以保证地面建筑安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力解决;确有困难的报请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七、各县(市)人防部门要在两三年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有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坏,以备长期存查。
八、各级政府的计划、城建、财政、物资、劳动、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九、对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所需经费由人防业务费中开支,并上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十、对拒付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单位,经教育仍不缴纳者,每超期一个月,处以应交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除责令按拆除面积如数补建外,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月工资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