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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

  一、认真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一)各人防重点市、县(区)要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人防工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城镇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小学、居民委单建式工程)的零星养护和小修,由人防部门负责。大、中修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所需劳动力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
  (三)单位人防工程(含房管部门管辖的居民住宅地下室)的管理维修,由各所在单位或平时使用单位负责。要有领导分管,并指定具体部门管理。单位工程数量较大,管理维检任务较重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达到三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维修任务较大,专职人员无力完成时,由单位统筹安排施工力量。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城镇人防部门维护管理人员所需经费,从人防业务费或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开支。
  (二)单位人防工程按不同类型工程的金额造价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其造价由城镇人防部门同各单位协商核定。所需维修管理经费,企业单位可参照本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标准,提取大修理基金,该基金不纳税,不上交,用于人防工程的维修管理,不得挪用。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单位使用维护管理经费,要提出计划报主管人防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接受当地财政、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企业人防工程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使用,按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3)3号文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用于人防工程维修管理所需的人工(含单位专职维管人员经费)、材料、水电;按战术技术要求配套的内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维修工(机)具的购置、修理等方面。
  (四)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凡有收入的,其维修管理所需经费从收入中开支;也可由使用单位向人防部门缴纳租金,由人防部门组织维修。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一)管理和维修制度。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的维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人防工程内部的通风、滤毒、采暖、发电、照明、通信等设备和上下水管路等设施,要定期维护和保养,对不经常使用的设备要定期试运转,或拆卸装箱分类妥善保管;铁件部分要定期注油,涂漆;同时,要做好工程内部排水、堵漏、通风、防潮、除湿和卫生清扫等工作;室外的被复结构、出入口、通风口、射击孔等,夏季要防雨水倒灌,冬季要做好防冻工作。达到无损坏、无积水淤泥、无锈蚀、无垃圾、无污染,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二)检查报告制度。省人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各城镇人防部门每年要分别在雨季前和入冬前普遍检查一次;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汛期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检查的情况,基层单位每季要向县(市)人防部门报告一次;县(市)人防部门每半年要向省人防部门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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