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渠道
企业或企业化公司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渠道有以下几种:
(一)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不少于税后留利的10%;这部分基金必须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不得用于单纯扩大生产。特殊情况必须上级主管局批准;
(二)新产品免税留利所得资金;
(三)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的一部分;
(四)国家或地方拨给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攻关试制费和中试费;
(五)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咨询费、设计费、试验费按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
(六)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用,摊入企业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七)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培训费可摊入企业成本,出国培训费由项目资金中开支;
(八)二十万元以下的电子计算机租赁费用,可分期分批摊入企业成本;
(九)国家经委划给天津市经委掌握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按市经委、财政局、工商银行市分行联合下达的有关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先贷后拨制(细则另文下达);
(十)市经委、市科委分别设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优惠贷款,支持重大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投产和新技术推广。
第四条 新产品的免税、留利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的新产品,经市科委、经委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凡属国内首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计划的,或列入部、市级计划达到国际较先进水平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部、市级计划确为填补国家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属于机械、电子、冶金、化工等生产资料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属于轻纺、医药、民用电子等生活资料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在新产品免税期间,如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成果奖或天津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优秀产品可再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凡属免税的新产品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留给企业50%。留给企业的部分不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
计划外的新产品,确属达到上述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的,经市科委、经委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后也可给予适当照顾。
产品的技术水平以下达计划单位主持召开的鉴定会结论或国家指定的认证单位提供的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