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
《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85]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经济效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的确认
本规定扶植的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材质、技术特征和功能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在全国或本市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新技术包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填补国家空白的和达到国际水平的项目。
产品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八十年代初国际同类产品较先进水平的,即为达到国际水平。
国内首次试制的技术密集的新产品,为填补国家空白的新产品。
产品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为国内先进水平。
引进散件组装生产的新产品,或引进生产线生产的新产品,不享受本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
为了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各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使用的可靠性、投产的可能性、市场的需求性,制定新产品、新技术近期开发规划和当年试制、投产、推广应用计划。
凡列入我市和国家有关部委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和投产,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配套及资金等,各级物资、银行、财务、生产、供销等部门要优先保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需要引进设备和技术的要优先立项。
各工业公司和大厂要逐步建立健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心、设计中心、试验基地。中小型工厂要因地制宜地设立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设计机构、中试车间、试制组或试制机台,专门负责开发试验工作。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通过经济手段建立科研、生产、服务一条龙或科研、设计、生产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