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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
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4年11月29日)


  为推动本市企业同各兄弟地区企业之间横向的经济技术合作,以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对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经济技术合作的原则
  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必须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运用自己的技术、资金、产品、劳务等,通过多种途径,与上海经济区、长江流域和全国各地企业,开展合资经营、补偿贸易、专业化生产协作、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技术咨询服务等多种经济技术合作形式,举办各种经济联合实体。这种合作与联合,可以在同行业中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进行。
  经济技术合作要择优发展,注重市场预测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发展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名牌和优质产品,大工业的协作配套,以及资源开发等。
  经济技术合作既要讲互利互惠,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又要防止单纯考虑本企业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对口支援,以及共同开发资源的地区,应当较多地使对方得益受惠,以利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经济联合项目的资金来源
  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发展经济联合项目所需的资金,应当采取多渠道的筹措方法,把可动用的资金集中起来,把资金用活、用好。
  (一)可动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自有资金。
  (二)可委托有关专业银行发行股票、债券,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入股。
  (三)可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商请银行共同投资。
  (四)可用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折算投资。
  (五)可由有关专业银行提供卖方信贷。
  (六)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与外商共同投资。
  三、经济联合项目的投资计划指标
  发展经济联合项目,应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尽量不铺新摊子。
  凡按国家规定必须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联合项目,应经当地政府批准列入计划,主要原材料供应随计划安排。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审批程序,应按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四、经济联合项目的产品分配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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