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
(1983年2月1日 津政发[1983]1号)
为搞好我市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赌博活动。赌博腐蚀思想,诱发犯罪,不仅害人害己,破坏家庭,也影响生产,危害治安。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取缔。
二、凡有近一年内参与赌博的人,要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登记,街道居民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农村社员到所在大队治保会登记,干部职工到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并检举赌头、赌棍、设赌抽头的窝主和教唆犯。逾期不登记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处罚。
三、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设赌抽头的窝主和教唆犯,要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彻底坦白交代,揭发同伙,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坦白交代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赌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因赌博形成的债务,经公安机关核实认定后,一律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