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4)[失效]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十一、第三十条第二款改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三人以上附议,即可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的应选代表名额。”第三款开头改为:“中国共产党……。”第四款改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十二、第三十一条在“宗教界”以后,“归国华侨”以前,增加“台胞台属”四字。
  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在选举日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都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十四、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改为:“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在这一条内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另增加第三款为:“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十五、第四十条改为:“经过投票当选的代表名额少于应选的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需另行选举时,应按《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十六、撤销第四十四条,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