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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保护和发展农村专业户的决议

  三、通过推行合同制,把专业户的自主经营与国家计划适当地结合起来。各种专业户、经济联合组织与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证机关要按照国家的《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做好合同的鉴证、监督管理、调解和仲裁工作,并与司法部门紧密配合,严肃处理各种违约事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
  四、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专业户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的项目和规模,可以请帮手和带徒弟。他们在完成国家的征购派购任务和履行了合同后的多余产品,有权自主处理,可以近销,也可以远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专业户摊派不属于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费用,不准以任何借口对专业户进行敲诈勒索,不准侵犯专业户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以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专业户勤劳致富。
  五、在支持、保护和发展各种专业户的同时,还要继续鼓励其他农户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发展小饲养场、小林场、小果园、小工业等家庭“几小”,广泛调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要主动关心和调查了解困难户的情况,采取有力的措施帮助困难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使他们较快地富裕起来。
  六、全省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要认真学习、宣传、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执行这个通知的《意见》。要把宪法上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党和国家允许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的政策,广为宣传,作到家喻户晓。要鼓励农民勇于创业。敢于开拓生产新领域。要通过调查研究,为实行富民政策,支持和发展专业户,大胆改革,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要表彰专业户对国家、集体的贡献,表彰他们帮助其他农民,勤劳致富的模范行为。要教育农村的各种专业户和广大农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起勤劳致富、科学致富、文明致富和团结致富的思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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