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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常务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通知代表。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两个月以前提出意见,交法律委员会审议;(二)法律委员会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一个月以前,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四)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委员会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一个月以前,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分别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
  在年初不能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进行初步审议。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再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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