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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1988年6月28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5年11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省的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两次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的工作计划要点。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主持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两个月以前完成,代表名单在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或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或增选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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