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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布告

  八、允许农民自主招聘人才。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到农村帮助农民兴办企事业;在职技术人员、工人、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离职或停薪留职到农村传播技术和管理经验,或搞承包经营。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允许农村集体和个人请帮工、带学徒。从事开发性建设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帮工人数可适当放宽。帮工、学徒期限和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合理议定。
  十、各级计划、农林、工交、财贸、科技、文教等部门,要适应农村商品生产的新形势,从计划安排、信息提供、原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指导、人才培训、投资、贷款、税收、工商管理、运输、仓储等方面,大力扶持专业户正当经营。不准歧视刁难、层层设卡、多方限制。
  十一、保护并尊重专业户的劳动所得,不准巧立名目乱行摊派,不准平调财物,不准借款不还,不准借机“揩油”、“吃大户”,不准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在农民兴办的企事业中入“好汉股”和安插人员。
  十二、切实保护专业户人身财产安全。凡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专业户都有权申诉、控告,各级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对敲诈勒索、偷盗、抢劫、破坏专业户生产经营的犯罪分子,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
  十三、宣传和表彰专业户勤劳致富的先进事迹。对善于做工、经商、种田、搞多种经营而致富的农民,可分别由市(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勤劳致富光荣证书”。对有突出贡献的,可选为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者。
  十四、专业户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按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有关部门的正常管理,从事正当经营,坚持勤劳致富、文明致富、爱国致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完成征派购任务,按章纳税,及时上缴各项提留。
  十五、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的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均以本布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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