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
农村专业户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布告
(1984年5月9日)
富民强国是党和政府一项根本政策。大批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为广大农民走上富裕道路树立了榜样,对发展商品生产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切实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加速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特布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专业户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专业户承包生产资料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劳动成果支配权、政治上民主权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权,使他们放开手脚,大胆发展商品生产。
二、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期延至十五年以上。允许和鼓励土地转让承包,使土地逐步向粮食专业户及其他种植专业户集中。转包时,由双方商定期限和条件,签订协议,报村备案,保证双方的正当权益。制订保护土地投资办法,鼓励承包大户和种植能手向土地投资。
三、支持和鼓励农民按照统一规划,积极开发利用荒山、荒滩、荒沟、荒原、水面,自办或联办家庭农场、林场、牧场、鱼场、蚕场、果园、苗圃等。承包经营的,承包期可延长到三十至五十年;自营的,使用权长期不变。不论承包或自营,都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
四、支持和鼓励农民自办或联办工厂、作坊;允许农民在统一规划、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开发小矿藏、兴办小煤窑、小建材、小水电等,谁办谁受益。
五、允许和鼓励农民从事商业和运输业。除国家规定不准经营的商品外,农民都可经营,可以专业经营,也可以兼营,可以经营零售,也可经营批发。允许农民购置机动车船,从事长途贩运,也可以用规定的交通工具从事客运。在牌照发放、货源提供、燃料供应、路站使用等方面要与国营和集体的商业、运输业一视同仁。
六、支持和鼓励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办工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和文化、卫生、教育等一切利于生产、有益社会的各种企事业。城镇有关部门要在营业执照和场地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七、鼓励农民集资办各种企事业、兴建仓库、冷库、货场、车站、码头、桥梁、路等设施,谁办谁受益。提倡城市集体和个人向农村投资,准许股金分红。允许民间借贷,利润可略高于银行和信用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