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发证城市,特别是省辖市,都应筹建居民身份证信息房、机房、资料库、证件和原材料库、办公室等,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厅居民身份证信息储存、扩印、翻拍、塑封机房及仓库、办公室等,请省计委列入八五年基建项目。各地发证用房,请各发证城市的政府、计委等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予以妥善安排。
(五)购置设备印制表、卡、册。发放居民身份证所需的塑封机、翻拍机、扩印设备、保险柜、计算机、复印机、运输工具及各种器材零附配件等,须尽快购置。发证所需要的各种表册,各地都应及早办妥。为了节约经费和集中技术力量,目前拟采取设技术点的方法,请厦门承担漳州、泉州两市,福州承担莆田市,三明承担永安、南平、邵武、龙岩四个市的居民身份证的扩印任务。为此,八五年拟购扩印设备五套,配福州、厦门两市和省厅。八六年购四套,配三明市两套,福州、厦门再配一套。如果五十八个县全面发证,八七年再考虑购置十二套,分别配备建阳、宁德、莆田、晋江、龙溪、龙岩六个地、市。《居民证》的印刷任务,尽可能由省内印刷厂承担。
(六)组织居民照相。根据北京试点的情况,照相看起来很简单,但很多不符合要求,需要重照。为了方便和减轻群众负担,拟尽量利用公安机关现有器材为群众照相,分片包干,就近拍照,并以低于营业性标准收费。但也允许群众不在公安机关照相。
三、选调工作人员。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在集中发证期间,需要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选调大批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字迹工整、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担任核对户口、收取和粘贴照片、填写底卡和发放证件等工作,拟按每五百人配一名工作人员,即每个户口段配二至三人。工作人员要经过实际操作等训练,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在职职工、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无工资收入的待业人员和退休职工可酌给生活补贴。
四、关于经费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2号文件规定,经费分三大类开支,按工作进展,分期拨给。我省十个市(不含市辖县)总人口到发证时,预测将接近四百三十余万人。其中,当年符合发证条件的人数为三百余万人。
有关经费预算,除中央专项拨款外,属于地方开支的部分,经与省财政厅商定,仍按“分灶吃饭”的原则,省级由省财政负担,县市级由县市财政负担。并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颁发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