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5]19号 1985年3月15日)
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保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3)2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52号、53号文件的部署,一九八四年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颁发居民身份证。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公民有了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办理公证事宜,有利于公安机关严密治安管理,查验流动人口,特别是加强暂住人口管理,限制流窜犯罪;还便于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的工作。颁发居民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还需解决人、财、物、技术等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发证的范围和步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凡常住户口在城市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城市而户口待定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颁发《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武警和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不颁发居民身份证。按公安部安排:福州、厦门两市(不含市辖县)拟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开始发证,最迟也应在八六年底完成。其他八个市(不含市辖县)要在一九八八年前分期分批发证,如果条件许可争取提前完成。五十八个县的发证工作待全国的统一部署进行。
二、发证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宣传工作拟请各级宣传部门统一部署,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和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以取得广大群众的配合支持。
(二)整顿门牌户口,核实人口底数。全省十个城市的公安机关应在发证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门牌地址进行全面整顿,逐人逐户核实常住户口和主要户籍项目。对户口待定的要抓紧动员返回原地落户。返回有困难按现行政策又不能在现住地落户的,应登记造册。
(三)层层组织试点,逐级培训业务骨干。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在北京或上海发证时,拟抽派福、厦两市人员去学习。福州、厦门试点时,请其他八市派人参加。逐级培训业务骨干,同时草拟发证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宣传提纲、编写发证和填证人员的教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