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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
(闽政〔1985〕92号 1985年12月24日)


  倒卖车、船票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作了重要批示,严肃指出:类似这样的票贩子,有一个抓一个,送去劳改;这实际上就是黑社会,要发个通知,全国类似这样的事都要抓。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严厉打击倒卖车、船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领导。要把倒卖车、船票活动,作为整顿社会秩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把车站、码头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在倒卖车、船票严重的地方,由当地政府组织有铁路、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打击倒卖车、船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车、船票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公安、铁路、交通、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力量,在元旦、春节前后开展几次统一行动,集中打击倒卖车、船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倒卖车、船票为常业的;结成团伙、内外勾结或利用职便从事倒卖活动的;多次倒卖屡教不改的,以及行动中查获的现行犯,经地、市公安处、局和福州铁路公安局批准,先收容起来,然后分别处理。
  倒卖车、船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倒卖、屡教不改的,送劳动教养;对有一般倒卖车、船票违法行为的人,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治安拘留,并从重罚款。
  三、要加强对倒卖车、船票案件的审理。铁路和地方的政法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审理各自查获和管辖的案件。铁路部门查获的违法犯罪分子需送劳动教养的,地方公安、司法部门应予支持。
  四、公安、铁路、交通部门要通过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认真整顿售票秩序,严格售票制度,切实加强管理。要组织有公安干警参加的治安纠察力量,维护车站、码头和售票点的治安秩序,制止和查处倒卖车、船票活动。对于内部职工参与倒卖车、船票或为倒卖活动提供方便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玩忽职守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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