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煤炭的分配,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定量分配,包干使用。
二、省将现在拥有的煤炭资源(包括国家统配煤、省统配煤,产煤区上调煤,以一九八五年计划分配量作为基数、分配给各市、地、州包干使用,三年不变。
三、原省属延边煤矿、和龙煤矿和杉松岗煤矿所产煤炭以一九八五年省配计划为基数由省统一分配,超分配基数生产煤炭,留给地区使用。
四、在保证产煤区自用的前提下,省从产煤区上调煤炭一百五十九万五千吨(其中:吉林市四十万吨,公主岭市九万五千吨,浑江市一百一十万吨)分配给缺煤地区。省计经委每年统一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有条件的要直达到户。供方和需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既要保证供煤的数量和质量,又要保证及时接卸和付款,违反合同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五、煤矿生产必须保证质量,其中发热量褐煤以2,300大卡(红阳煤矿2,000大卡)、烟煤以2,800大卡为最低标准,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煤矿不准生产,铁路凭煤质化验单办理运输手续,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运输,用户可以拒付贷款。
六、煤炭运输要严格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确保省上调计划的完成。煤炭生产、调运和运输主管部门均以此做为对企业进行考核的依据。
七、各市、地、州在煤炭安排上,要立足本省,尽量多利用本省煤炭,以促进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从省外购进的煤炭只应用于调剂煤炭品种。
产煤区完成省上调任务后生产的煤炭,应首先在省内销售,本省安排不了的,需经省计经委批准,才能与外省协作或外销。
八、煤炭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以后,各市、地、州煤炭的缺口由地区自行解决,省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采取自办煤矿、集资办矿、发展地区间协作等措施,弥补煤炭缺口。
九、各市、地、州可参照省对煤炭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的办法,对所辖区、县(市)和企业实行层层包干。在分配上,对居民、学校、部队的生活和取暖用煤以及城市郊区蔬菜暖窖的用煤,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质量高、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小商品生产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要按计划优先供应。对拖欠煤款的用煤单位,超过三个月不承付贷款的,可以停供或减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