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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8.备有小型柴(汽)油发电机组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做好随时发电准备,防止电源紧张时拉闸限电造成损失和影响。
  9.各市、地、州要认真抓好“三电”工作,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产品单耗,使有限的电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多种电价收费办法
  1.各种加价电费,省每月综合平衡确定一个价格,由各市、地、州“三电”办按分配加价电代收,单独结算。
  2.各市、地、州和企业要认真执行所分配的加价电量及售电价格,严肃物价纪律,不得任意扩大加价电量和提高电价。
  3.各种加价电量以月份为计算期,月内有效,先交款后用电,少用不退、不补。
  4.带料加工燃料价格计算:承担加工的电厂,油按不含烧油特别税的重油价格计算;煤按国家统配矿平价煤计算,不含超产煤加价、价外加价。运费包括铁路运杂费在内,其他费用不由电厂承担。煤质以电厂化验报告为准。
  5.省组织的带料加工差额电价,根据带料加工燃料的构成,每月核定一次。收取的加价电费年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额,在下一年调整。
  6。省内集资办电五年收回本金和利息,每年收回五分之一左右。集资办电加价费的收取,按季节用电情况一、四季度多收,二、三季度少收或不收。
  7.带料加工和集资办电收取的差价款和工本费,不做为电业部门的销售收入。
  8.收取的集资办电加价费,由省“三电”办与省经济开发公司按月办理结算,手续费按1%由经济开发公司按月拨付省“三电”办。
  9.带料加工差价电费收取后,按燃料到货量支付燃料价差和支付带料加工手续费。
  10。加价电费收取和管理。由省委托电业部门代管。每售一万度电,从加价电费中提取2.3元,解决由于分配、计量、收费、结算等项工作增加的业务开支和工作报酬,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吉林省煤炭定量分配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缓和我省能源的供需矛盾,改变能源分配和使用上吃“大锅饭”的状况,充分发挥市、地、州管理部门的职能,广开门路,大力增加煤炭资源,调动各方面办矿增产煤炭的积极性,加速技术进步,促进煤炭生产和节约,满足全省工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在对地方国营煤矿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同时,对各市、地、州用煤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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