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吉林省
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6]20号)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组织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吉林省煤炭定量分配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消耗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地方国营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为保证我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现将我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分电原则和办法
1.省对八个地区的分电办法仍按原确定的分电比例进行分配。
2.省对国家带帽的重点企业的电量分配,原则上按国家下达的年电量指标分月下达。在电网分给我省电量指标减少时,重点企业的电量指标与地方同样按相应比例削减。省带帽的重点企业电量分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每月平衡一次。
3.各种加价电的电量分配,由省每月平衡一次。除城乡居民照明、农业排灌、铁路编组站和重要行车部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教学用电外,原则上按比例分给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不认购的要立即报省,统一调剂,退回的指标不再补拨,超电按省(84)吉经生联字第24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集资办电所得电量,在主网供电指标不足时,按投资比例优先分配给集资地区和单位,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各地区和企业。
4.为了缓和供电紧张局面、减少供需矛盾,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冬春电力紧张季节必须满负荷发电,所发电量由工厂自用.省按比例分配的用电指标予以保留,剩余电量由地区调剂使用。
5.各市、地、州或企业需要自筹燃料带料发电时,应与所在地电厂和电业局共同研究,由各地计经委和“三电”办提出带料发电方案,报省电力局审批。带料加工电量的电费,按物价管理审批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6.各市、地、州在电力分配上要根据统筹兼顾、择优安排的原则,对质量好、效益高、消耗低、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人民生活用电给予保证。
大专院校、铁路运输、主要医院、新闻等单位的用电要妥善安排,原则上不限电,必须限电时要事先通知。
7.耗电量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等行业,要按不同季节的电力资源情况,调整产品生产和设备检修;小铁合金、小电石、小金刚砂,小炭素等产品,冬春两季不保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