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天津市关于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安全输水的通告》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 津政发[1983]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引滦工程的效益,保证安全通水,保护水质,现将《天津市关于保护引滦工程,确保安全输水的通告》颁发施行。
附:
天津市关于保护引滦工程确保安全输水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引滦工程的效益,保证安全通水,保护水质,特通告如下:
一、引滦工程包括:输水隧洞、(氵+黎)河、州河、蓟运河(马营闸以上)、新引河、明渠、暗管、倒虹、闸涵、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宜兴埠泵站、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及上述工程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供电线路等设施。
二、引滦工程及其沿线有关区、县管辖的闸涵、泵站必须服从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的统一调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引水、排水。
三、严禁在输水河道、渠道内及输水建筑物上、下游设置阻水障碍或种植作物。
四、输水河道、渠道和水库内严禁倾倒垃圾、粪便、炉灰、弃土及其他废弃物;严禁排放灰浆、泥浆、废水、污水、严禁洗涤污物和农药容器;严禁毒鱼、炸鱼和私自捕鱼。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圈盖厕所、晾晒粪便。
五、不准在河道、渠道内及堤防上放牧家禽、家畜。禁止在河道、渠道内游泳。
六、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堆放砂、土、石料、建筑器材。未经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取土、挖砂。
七、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修筑其它工程,必须兴建的,须经市引滦工程管理局批准,方得施工,验收合格,方准运用。
八、严禁拆动和损坏堤坝、护坡、闸站、桥梁以及水文观测、通讯、供电、照明、分界牌、里程碑、巡水房等设施。
九、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硬轮车、履带式车辆或载重三吨以上的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雨雪后泥泞期间,除执行任务的抢险、护水、防汛、公安、军事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