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废水量根据计量装置的实测流量数计算。在计量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可按用水量扣除一定比例的消耗量推算。
十六、采用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用水量及深井水应按水泵流量和开班时间计算,扣除生活污水,清浊分流的冷却水(温度不超过40℃)和一定比例的生产消耗水算出废水量。生活污水一般以每班每人100L计算,集体宿舍以200L计算,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增减计算。
十七、有关废水采样。
(一)废水的采样,应按排污单位实际排污过程的不同,确定采样方法。工厂测定数据与监测站数据,同一样品允许误差不超过15%。
(二)采样地点,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能代表排污情况的工厂废水样放口采样,一般应在车间废水排放口采样。如厂总排放口超标,按总排放口所测浓度和水量计算收费。
(三)采样瓶应根据待测污染物性质不同,采用所规定质料的容器。采样后应立即加入固定剂,并在不超过最长的保存时间内进行测定。
十八、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排污费收入的80%,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季分配给各主管局,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各主管局应在市建行开立专户存储,按专用拨款管理,集中使用,不要平均分配。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水、废气、废渣、烟尘、粉尘、噪声等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以及“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的安排,但不得用于搬迁厂房或建造房屋、绿化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开支。补助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按《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二)排污费收入的20%、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加倍收费部分和罚款主要用于:1.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区域性综合污染防治费用和为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而进行的专题调研的费用,补贴缺乏自有资金的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服务性行业的“三废”治理。2.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和监测业务活动费不足的补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3.为征收排污费所必须开支的管理费用等。
十九、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结报:
(一)各主管局安排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实现的 效益和环境效益,各主管局应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制发的表填报。每年汇总一次,并附文字说明和典型材料,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一式两份。经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分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