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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凡市科委下达的研制项目的成果鉴定,由承担单位填写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鉴定的建议安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预审:
  科技成果鉴定前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预审。凡属市级鉴定的项目,一般均由市科委邀请有关专家,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预审小组进行预审,预审后,在承担单位报送的鉴定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成果鉴定专用章,批复其主管部门。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
  (一)国家科委委托市科委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负责组织鉴定。
  (二)市有关部、委、办,下达的项目,由下达任务单位或委托下属局组织鉴定(评审)。
  (三)市科委委托局级单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局级单位负责组织鉴定(评审)。
  (四)邀请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同时检送有关技术鉴定资料,以便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五)各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规模应适宜,形式可灵活,应该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不得搞不正之风。
  四、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文件的报送:
  凡属市级鉴定的项目,成果研制的承担单位应于鉴定后两周内报送: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一式五份;
  (3)《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一式三份,经逐级审核报市科委(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抄报市经委一份),由市科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成果鉴定专用章,批复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鉴定(评审)证书各一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家科委等部门和存档。
  属局级(区、县、大专院校)鉴定的项目,于鉴定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报送上述的四种技术文件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 参加鉴定(评审)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主持、参加重大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活动,要列入个人的技术档案,作为考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凡未经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不含免于鉴定的),不能作为成果上报、登记、申请奖励、宣传报道、投产、推广、转让和减免税利;有关部门、单位自行决定报道、投产、推广、转让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决定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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