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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研究任务书或科研合同正式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
  二、理论性成果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获得肯定性评价,并有该学术会议文件或材料可资证明的;
  三、已经在生产实践中连续应用(或使用)半年以上,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四、经国家和市级的计量、标准、测试、药检、品种等专业技术管理机构检验合格,作出全面评价,并给予证明的。
  凡因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而实行免予鉴定的科技成果,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市科委检送有关该项成果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份报请备案。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评价意见,主要包括鉴定结论意见和建议。
  鉴定结论意见是指:
  (1)审查研究报告等全部技术资料后作出的结论意见;
  (2)根据成果在技术上所具备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技术密级、难易程度,对其所达到的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国际水平、国内首创、国内先进),以及能够取得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意见(包括与国外同类性能指标、数据的对比);(3)该项成果向生产应用转移的条件和范围;(4)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建议是指:
  (1)对成果密级的建议;
  (2)进一步组织试验、应用、推广的建议;
  (3)申报发明和成果奖励的建议;
  (4)对较重大的不同意见或未通过鉴定(评审)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实行市、局(区、县、大专院校)、基层单位三级。
  成果鉴定的级别,一般应与计划管理级别相对应。如属国内首创,具有先进性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可由局级单位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表格附后)一式二份,向市科委申请市级鉴定。
  各级鉴定工作,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委托鉴定的项目,鉴定级别不变。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依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
  (一)凡国家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市科委下达的研制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并由市科委审核后,加盖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以下简称成果鉴定专用章),报国家科委或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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