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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定

  2.以油类为动力的机动船艇,必须严格控制油污的跑、冒、滴、漏,并创造条件,改造为非油类作动力的船艇,或者予以淘汰。
  3.不符合船机技术和设备要求的,必须修理和添置,并经过检验后才能使用。不合格者应吊扣牌证,停止使用。
  4.运肥船只仅限于夜间(冬令十九时、夏令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四时)行驶。驶用时应严格保持船体外部清洁,并备灯光,注意安全。不得满载,不得污染西湖水体。
  第七条 行驶证、驾驶证每三年调换一次。船只检验,机动船、电瓶船每年进行两次;非机动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和制证部门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检验牌证费用。
  行驶证、驾驶证必须随船、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检查。不得涂改、转让。如有遗失损坏,应立即办理申请补领手续。
  第八条 各种船只的牌照,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志核定的装载定额,以便监督。不得超载、超高、超宽。因特殊需要必须超高、超宽时,应事先经过西湖水上派出所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 各种船只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停泊、停靠。
  第十条 手划船、自划船不得将划桨拿到湖中岛上去;不得在机动船码头附近及航道上逗留;不得横越正在航行的机动船船头。运动船、脚踏船(包括儿童游艇)只准在圈定的水域范围内游驶,不得超载和超越圈定界限。捕鱼船、运动船不得作游览船使用。
  第十一条 在西湖水上装危险物品,须经西湖公安分局批准,发给准运证明,方可装运。
  第十二条 在湖上进行船艇、船模表演、竞赛,组织大规模夜间游湖活动,要事前报请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和西湖水上派出所批准。
  捕鱼船集体操作时,应先作出作业范围的标志,单只渔船操作时,应注意其他船只动态,保障安全。各类船只应避让正在用网进行捕鱼作业的渔船。
  第十三条 机动船、电瓶船要严格遵守限定的时速,控制噪声。驾驶员不准酒后开船。不准在主要航道上学习驾驶或试验船只。
  第十四条 船只在行驶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两船尾随行驶,后船与前船应保持安全距离;两船对遇或超越时,应保持一定间距,避免发生碰撞事故。夜间行驶,要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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