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3月24日 杭政[1985]76号)
为了加强西湖船只管理,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确保游览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之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各种船只,必须由船只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向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提出申请(附船只设计图纸),经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会同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湖水上派出所)审查批准,由水域管理处发放“船只下水许可证”,西湖水上派出所发给“行驶许可证”和牌照,方可进入西湖行驶。
经批准临时进入西湖的船只,发给“临时行驶许可证”。
本规则颁发前已经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须在本规则颁发后一个月内补办申请登记、检验发证手续。检验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发证,禁止使用。
第三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必须定期接受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的技术检验和西湖水上派出所的安全检验,办理换证手续。检验不合格者,不予换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船只,必须按章向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缴纳西湖养护管理费。
西湖养护管理费缴纳标准:
营业性船只,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计征,按季缴纳;非营业性的农用船、单位自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十二元;运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一元;
工程船、救护船、公安船、管理船免缴。
西湖养护管理费专款存储,用于西湖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类机动船、电瓶船的驾驶员,必须向西湖水上派出所申请,经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不合格者,不得驾驶。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电瓶船。
第六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船只要保持优美良好的外观和齐全的航行、安全、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