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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由于对历史遗留房产的情况正在进行调查,实施细则尚在拟订,任务还未归口到各区、局所属单位,但要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来信来访逐渐增多,对于个别急需解决的对象,建议各区、局在现有房源中调剂解决。
  对处理国内人员历史遗留房产房源五十八万三千平方米(市区二十八万二千平方米,郊县三十万一千平方米)另行安排上报。
  (2)处理历史遗留房产所需经费,据初步测算,约需经费四亿二千五百六十万元(包括净房源建设资金三亿五千三百四十万元,补发定租和作价收购款七千二百二十万元),其中市区三亿二千一百三十七万元,郊县一亿零四百二十三万元,按照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和中央、地方、单位各分担一点的精神,单位和个人(农民)应负担一亿五千四百四十九万元(市区九千八百四十九万元,郊县五千六百万元),地方财政应负担二亿七千一百十一万元(市区二亿二千二百八十八万元,郊县四千八百二十三万元)。上述测算所需落实政策房源一百八十三万一千平方米,均为净房源。根据本市住宅建设基地动拆迁情况,还必须考虑百分之三十五左右的基地拆迁面积,实际需要安排房源计划共为二百八十一万七千平方米左右。这样,建房资金相应从三亿五千三百四十万元增加到五亿四千三百六十九万元,加上补发定租和作价收购款七千二百二十万元,全市共需资金六亿一千五百八十九万元。据市财政部门反映困难很大,建议向国务院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3)房源和经费补贴原则。
  1.凡是单位使用的(包括用单位户名租赁,实际上分配干部、职工住用的),原则上由现使用单位负责腾退,所需房源和经费由现使用单位解决。少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市酌情补贴,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对用单位户名租赁,实际上分配干部、职工住用的住户,凡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调动工作或部队转业的,应由调入单位负责腾退;凡从一九八六年起调出或转业的,仍由原调出单位负责腾退。
  2.凡是干部、职工住用的,必须以无房户对待,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归口单位解决房源和经费,并负责做好住户动员搬迁工作。
  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住用的,动迁用房在单位自建住宅中安排解决,市有关部门在建材和基地上给予适当安排,经费由单位自筹百分之五十,市补贴百分之五十。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用的,动迁房源由各单位自行建造或委托市、区开发公司建造。市有关部门在建材和基地上,给予优先安排,经费和建材由市补贴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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