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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
《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1986]028号 1986年3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制订的《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往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以便研究修改,使之臻于完善。

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改革我市一贯沿用的公有住宅无偿分配制度,逐步推行城市公有住宅商品化,在商品房开发、经营、作价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兼顾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作价原则
  1.根据商品销售价格构成要素,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括:商品房成本、利润1%、管理费2%、营业税(暂时免征)、适当加减地段朝向、楼层差价,楼层差价加减后持平,个人购房不负担绿化设施费。
  商品房成本构成包括:(1)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2)征地、拆迁补偿费(即旧房折价费);(3)勘察设计费;(4)三通一平(小区内给排水、供暖、供气、配电及道路建设费,包括为施工用外水外电)。
  2.公共设施如学校、商店、邮局、保育院、粮店、理发店、煤场、派出所、办事处等不得摊入商品房售价内,谁经办谁负担。
  3.房产开发公司按拆迁旧房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折价补偿。一次拆迁,一次补偿;并负责拆迁户住宿安置,若回迁户购买商品房则按优惠价格出售,价款由个人支付三分之一,其余部分摊入商品房售价内,以优惠价购买商品房的回迁户同样拥有产权、使用权。
  若回迁户按优惠价仍无力购买,则回迁户所住商品房的成本可由其余商品房负担,回迁户居住房屋的产权属市房屋经营公司;市房屋经营公司负责管理、维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
  4.根据国务院(84)14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房免收建筑税、房产税和契税;能源交通费不得计入成本和售价内。
  5.建筑税单独列出,不进成本(防止其他费用越滚越大),由开发公司提供购房单位名称,代征、代收,房屋交付使用时,向购房单位一次结算。
  6.贷款利息用银行存款利息抵消,存贷相抵后的余额计入商品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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