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的缺额,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每次常委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委会议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或者提请常委会议审议;
三、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四、审查被认为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的决议,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的决议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提请常委会议审议;
五、批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或拘留,并提请常委会议追认;审查关于逮捕或审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申请,提交常委会议审议;
六、指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七、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八、研究和处理代表、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九、处理人大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委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请常委会议任免。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议任免。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所属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每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本届政府的秘书长、主任、局长、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