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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试行)

  第二十条 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个别人的补选或增选,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通过议案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的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长的议案办公室分别批转有关部门于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重要的由秘书长责成大会的专门机构直接处理答复。
  市、县、区人民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直接向各该机关提出,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转。

第三章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个别人员的辞职。
  太原市、大同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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