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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试行)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四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四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五条 凡是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都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凡经审查,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可以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质询性质的,依照本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属于询问性质的,依照本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或意见的,依照本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的人选,市、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四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个别人的补选或增选实行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办法。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四人以上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个别代表的补选或增选实行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办法。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代表团或者四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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