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36号 1996年05月29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日(1996年5月1日)起,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单位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25.5%。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