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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已向标准计量局申报产品标准,在审批过程中,质监部门可暂按申报的标准监督。如违反本条规定,按不合格品论处。
  四、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必须经批检合格后才能出厂。
  不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执行批检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品论处。
  凡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直属厂长领导的质检机构;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质检机构或备专职的质检人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商业也要配备专职商品质量验收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兼职商品质量验收员。企业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于购置必要的检测手段,特别是工艺过程控制的计量器具;乡镇企业、联合体、个体企业条件不具备时可先行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单位负责检验,进而集资筹建检验网点。
  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可靠性试验或例行试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周期执行检验,可自检,亦可委托检验。
  五、凡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处以相当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查领导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六、弄虚掺假、以次充好(含假冒等或过期失效商品)、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七、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检查督促“五不准”的执行,查出问题就要进行处理。如不主动查处,应负“包庇”之责。凡企业产品质量低劣并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与健康或产品质量大幅度下降或连续两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都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的应令其停产或转产。整顿期间停发奖金,减发厂级领导直至职工的工资。对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坚决给予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八、上述罚款、没收非法收入的规定,由各级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单作出检验结论,送标准计量局及受检企业,抄报企业主管部门与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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