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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凡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或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计量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出厂,已出厂的要限期追回,由质检部门负责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否则,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外,还将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有使用价值又不属于本条第2款的处理品,由企业质检部门在产品上,若不可能则在包装物上(含大包装物、小包装物)作出处理品的标记,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交销售部门降价出售。如属国家定价的商品,则无论是计划内调拨还是市场调节,其价格一律低于平价的商品并按规定打折扣。以上由企业厂长及会计执行,质检部门监督。如违反,其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并追究厂长、会计、质检人员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4.一切进口商品的商务谈判,必须先由进口商送样品和有关的技术资料,经省、市标准计量局和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和质量认可后,方可签订贸易合同。否则标准计量局可根据其造成的降等降级经济损失,对责任单位予以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不合格产品不得计算产量、产值。企业产量统计数应与质检部门检验的合格品产量一致。企业厂长与统计部门负责人应对统计表报的真实性负责。上级统计部门应对企业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对把不合格品计入产量产值的企业,产品未出厂时,追究厂长、统计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产品已出厂时,按本条第1款进行处罚。
  二、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由企业贯彻执行。质检部门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生产过程负督查的责任。
  在近二年内,允许对非安全件、非关键件的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经工艺处理或返修加工,在能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法规等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回用。但必须由技术部门提出方案,经厂长批准签字。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质管、质检部门反映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协外购的零部件情况,抄送生产、供货单位。企业采购人员未经技术部门认可,厂长、经理批准,擅自订购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企业应给予罚款、行政处分。
  三、企业所有产品都必须按国家、部、地方的标准和购销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控制生产过程,检验出厂的产品,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或修改标准要求。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的产品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或规定。对于无标准产品,县属(含县属)以上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制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乡镇企业产品,有现行国家、部、地方标准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执行现行标准;无现行标准的,除零星低值小产品、传统工艺品及风味食品可按供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企业自订的技术条件或自选的配方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外,其它也应在半年内制订产品质量标准,报标准计量局审批后执行。商办、校办、联合体、个体企业的产品,应按上述乡镇企业产品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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