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按国务院《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5.凡获国家、部、省质量管理奖或国家质量奖的企业领导、总工程师(或主要技术干部)以及对创优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保优期间实行企业内部工资晋升一级的奖励。晋级面控制在以下额度内:国家质量管理奖或产品全优的企业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部、省质量管理奖或产品国家金质奖的企业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产品国家银质奖的企业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其手续,由企业质管部门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保优则不再享受。其开支计入成本,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在企业留利奖励基金中开支。
6.对创国优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市)经委、厅、局、总公司主管质量的领导和质管干部的奖励,按(83)闽财字第097号《关于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执行。
7.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没完成当年创优计划的企业,停发企业领导一个月综合奖金。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年度考核计划的企业,或两次监督性产品抽检质量均不合格的企业,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百分之三工资晋级面的奖励;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减提企业当年利润留成的百分之三至七,减提额转为质量基金,由同级经委提出用款计划,会同财政下达。对确因工艺落后装备陈旧而保证不了产品质量的,上级工业主管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开户银行,监督企业把发展生产基金首先用于工艺的改进和工艺装备的更新。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
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
为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规定,特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将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厂,销售部门将处理品、没有合格证、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以及进口的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售的,没收生产、销售单位的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或上级批准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处理品所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而使用处理品时,应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如实申报,否则同负“弄虚作假”的责任。
施工单位还应将其差价退还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