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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级职教办和企业应把全面质量管理教育作为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教育计划组织实施。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须接受八十学时的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其他职工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培训的效果要进行考核,记入职工档案,作为考工、晋级、提职的依据之一。从规定下达之日起,新任命的厂级领导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职工上岗,老职工调岗,以及新产品投产和标准更新,都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重要的生产岗位一律执行发放操作合格证。
  省理工科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都应结合专业课讲授全面质量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系要开设全面质量管理专业课或设质量管理专业。
  省、地(市)和专业的质量管理协会要组织质量工作者开展质量管理的学术研究、咨询诊断、教育培训、宣传指导和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以加快全省质量队伍的建设。
  八、实行质量奖惩,调动企业和职工创优、保优的积极性。
  1.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银行、物资、交通等部门对省、部、国优产品和计划创优产品,在生产计划、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用汇等方面,以及能源、原材料供应、运输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2.凡获得国家、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按闽政(1984)43号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优质优价的待遇。凡无法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自获优次年起,以获优那年利润为基数,在保优期间免征该产品增加利润部分的调节税,免征的调节税应作为企业的留利,按核定的“五基”比例进行分配。
  3.自获优年起,在保优期间每年加发一次性的质量奖金(优质工程只发获优年一次性奖金)。享受质量奖金的对象必须是创优、保优有功的直接有关人员和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发放标准:凡产品创、保国家金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百分之二十;创、保国家银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百分之十五;创、保部、省优质产品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百分之十。发放控制额为:有功职工人数×发放标准。奖金按受奖人的贡献大小分几等发给,不得平均分配。
  企业多种产品被授予优质产品称号,可以累计发奖。同一种产品被授予不同等级优质产品称号时只发给最高一级奖。优质产品受奖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在该种产品进行下一届评选时,企业须重新参加评比,否则自动失效。在评比周期内复查达不到优质品标准时,停止发放质量奖金。在保优期间失去优质品称号的企业,要停发领导、总工程师(或主要技术干部)与责任车间主任的三个月奖金,停发直接有关人员一个月奖金。奖金来源允许受奖企业由企业奖励基金或从核入工资总额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开支,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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