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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储运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严格储运装卸过程的质量监督和交接验收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野蛮装卸及违章作业。对因储运、装卸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分别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经销企业要讲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进货时要严格质量验收,不经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对销售出的商品在保证期内若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时,经销企业应负责为用户包修、包换、包退,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发生质量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去处理,没有经济合同的,由标准计量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定。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质量指标纳入国家计划严加考核。企业的税后留利水平要同产品质量紧密挂钩。企业实行的各种经济责任制,首先要有质量责任制的内容。要建立反映职工工作质量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指标,并使质量指标在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上具有否决权。
  四、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同司法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负起质量监督的责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逐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省、地(市)、县设质量监督员。要加速不同层次的检测机构建设,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国家监督性产(商)品质量抽查工作,建立对量大面广主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的消费品,特别是药品、重要的机电设备和优质品的抽查制度。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其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出口产品许可证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的标记。今后要逐步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监制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标准计量部门在两年内有重点地对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合格品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且在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引导其及时转产。今后申请开业的企业只发给筹建许可证,建成后凭产品质量抽检以及生产、经营条件审查合格证,办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生产经营。
  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性监督。用户可向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业提出质量查询。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应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向工厂反馈质量信息,协助用户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支持用户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揭露和批评生产劣质品的现象,表扬重视产品质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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