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

  五、凡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处以相当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查领导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六、弄虚掺假、以次充好(含冒等或过期失效商品)、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七、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检查督促“五不准”的执行,查出问题就要进行处理。如不主动查处,应负“包庇”之责。凡企业产品质量低劣并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与健康或产品质量大幅度下降或连续两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都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的应令其停产或转产。整顿期间停发奖金,减发厂级领导直至职工的工资。对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坚决给予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八、上述罚款、没收非法收入的规定,由各级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单作出检验结论,送标准计量局及受检企业,抄报企业主管部门与经委。
  标准计量局据检验报告在十五天内作出罚款(含对责任者)、没收非法收入的决定,通知责任企业与开户的银行,抄送同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单十五天内将款额交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对处罚不服,应在此期限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局或人民法院申诉,到期不申诉的,处罚即发生效力。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提请银行强行划拨。责任企业交付的罚款只能在企业奖励基金项目开支,不准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
  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财政将上缴的罚没款转为质量基金,由同级经委提出用款计划,会同财政下达。
  九、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福建省范围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