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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

  二、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由企业贯彻执行。质检部门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生产过程负督查的责任。
  在近二年内,允许对非安全件、非关键件的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经工艺处理或返修加工,在能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法规等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回用。但必须由技术部门提出方案,经厂长批准签字。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质管、质检部门反映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协外购的零部件情况,抄送生产、供货单位。企业采购人员未经技术部门认可,厂长、经理批准,擅自订购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企业应给予罚款、行政处分。
  三、企业所有产品都必须按国家、部、地方的标准和购销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控制生产过程,检验出厂的产品,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或修改标准要求。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的产品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或规定。对于无标准产品,县属(含县属)以上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制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乡镇企业产品,有现行国家、部、地方标准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执行现行标准;无现行标准的,除零星低值小产品、传统工艺品及风味食品可按供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企业自订的技术条件或自选的配方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外,其它也应在半年内制订产品质量标准,报标准计量局审批后执行。商办、校办、联合体、个体企业的产品,应按上述乡镇企业产品的规定办。
  企业已向标准计量局申报产品标准,在审批过程中,质监部门可暂按申报的标准监督。如违反本条规定,按不合格品论处。
  四、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必须经批检合格后才能出厂。
  不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执行批检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品论处。
  凡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直属厂长领导的质检机构;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质检机构或备专职的质检人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商业也要配备专职商品质量验收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兼职商品质量验收员。企业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于购置必要的检测手段,特别是工艺过程控制的计量器具;乡镇企业、联合体、个体企业条件不具备时可先行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单位负责检验,进而集资筹建检验网点。
  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可靠性试验或例行试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周期执行检验,可自检,亦可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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